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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能否作为股息、红利收益免征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项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

    综上述,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应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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