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因此,若贵公司主营业务是服务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应税所得率为10%,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也可以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