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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  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

  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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