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