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全额收取购房款的,应在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房在建,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预计毛利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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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