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应当据此进行处理。
分期确认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租赁期限跨年度;
2、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租金后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国税函[201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