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应当以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为获利起始年度。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