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企业2004年成立,2005、2006年亏损,2007年弥补亏损后为亏损,2008年也亏损,2009年弥补亏损后为亏损,2010年预计微利。本公司是隶属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请问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应当以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为获利起始年度。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