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采用核定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含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其中涵盖营业税方面的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09]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