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对国税发[1999]242号文件失效条款如何理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96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特此咨询下具体是什么意思?因为如果从文面上看,“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的话,只剩下“营业税和”这几个字了。意思是①从事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还是②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失效,涉及营业税事项有效。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