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