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国税发[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