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上述条款中“符合抵扣条件的”具体是指什么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以上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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