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成品油生产企业咨询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自产成品油,是否还需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它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对于该企业的问题,应视其在生产过程中自产成品油的用途,具体确定其是否应缴纳的消费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1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