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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给职工报销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29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税法释义中也可以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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