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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25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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