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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的费用,可否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433
核心提示: 答:职工福利费项目列支的旅游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答:“职工福利费”项目列支的旅游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同时,该项目也不在《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列举范围内,所以,旅游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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