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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国营农场,对因家庭农场和农工承包剩余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鉴定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并要求外包户按照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生产管理。请问:农场将耕地外包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434
核心提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因此,农场耕地外包租赁收入不符合上述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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