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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企业2009年购进一批酒,现在已经过了保质期还有一部分没有销售出去,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424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按照上述规定,贵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同时废止。

    25号公告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国税发[2009]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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