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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台湾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初我公司在大陆与另一公司共同设立了一中外合资公司,今年我公司将持有的该中外合资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请问:1、现在转让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纳税?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转让股权所得,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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