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八十八条及财税[2009]166号文中的第4项的第9条,“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一般是燃煤电厂脱硫除尘装置的EPC总承包方,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21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对象是从事该项目生产经营的所得而不是承包方承包相应改造项目的所得,因此你公司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