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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焦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要求,需要淘汰焦炉一座,该设备与10月已停产并开始拆除,预计2011年1月份拆除结束。淘汰焦炉账面净值2000万元,残值变价500万元(残值废料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17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您单位该项设备其实并没有处理完毕,收取的只是定金而并不是资产处理收入,因此此时不应当就该项财产损失申报扣除。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同时废止。

    25号公告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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