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