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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质量陪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问: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

问: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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