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因此,转租业务也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国税发[199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