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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如何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8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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