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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借记卡跨行手续费支出是否可以与银行卡手续费收入冲抵后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5项规定,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5项规定,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取得的银行卡手续费收入属于“其他金融业务”收入,不是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五条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因此,银行取得的银行卡手续费收入应按取得全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得扣除借记卡跨行手续费支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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