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一)文化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如您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培训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