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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境内贸易公司,现因工作需要,派遣员工到境外进行培训,现需向境外公司支付培训费,想问一下此种情况是否适用财税2009 111号文件中第4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480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三、对中华人民共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一)文化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如您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培训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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