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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什么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36
核心提示: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什么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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