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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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