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跆拳道馆应按“文化体育业”中的“其他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五条问题“文化培训适用哪个税目”的解释:
根据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国税发[1993]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五条(国税函发[1995]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