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
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电视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缴纳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文件精神,国家支持电影企业发展,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目前,没有对销售电视剧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