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请问境外企业以邮件形式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范围,即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以邮件形式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应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