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由于您所述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外,因此不属于境内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