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除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单位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09]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