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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金融机构买卖国库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第(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除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单位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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