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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企业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代结算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同业拆借资金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代结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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