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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担保费按合同分成如何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527
核心提示:问: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我市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X公司掌握

问: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我市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X公司掌握了解园区内中小企业融资需要担保公司的情况,并初步审查中小企业的经营及信用状况,然后向我公司推荐。我公司负责与这些中小企业和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签订合同后主要由X公司日常跟踪这些中小企业,出现非正常情况后报告我公司,由我公司与X公司一同处理。我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向被担保中小企业收取担保费(全额开票被担保企业),然后将担保费分成给X公司(X公司开票给我公司)。

  请问我公司是按照收取的全额担保费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照收取的保费减除向X公司分成后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如果我公司、X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但只有我公司与被担保人和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我公司与X公司分别向被担保企业按三方协议收取担保费(整个担保费率完全不变),并各自开发票给被担保企业,我公司是否只就按协议收取的保费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对一些差额征税作了列举规定。但是其中并不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担保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因而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而言,应当就担保费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担保费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X公司则应当就其中介代理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即使是担保公司与X公司以及企业三方签订收费合同,仍然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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