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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为总包人,B为分包人,建筑业发票的开票流程是怎样的?假如设计工程在外地,是否可以开具本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还是需要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到外地地税申请代开发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48
核心提示: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一条已删除了旧条例关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一条已删除了旧条例关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因此,现时总承包人不得扣缴分包的营业税,应由分包人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具体请按主管地税局的指引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九条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以上述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发票则以承接工程的总金额来开具。分包方以取得的工程分包劳务费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勘察设计收入按上述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六条、第十一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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