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者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者个人以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