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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依据此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美国船级社在国内的劳务收入,只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享受非营利组织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02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规定: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规定:“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营业税。”

  因此美国船级社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相应营业税及附加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文件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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