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