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总的原则是全额计税,营业税差额计税必须是有税法明确规定的。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贷款业务不再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应按利息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