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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自银行取得一笔长期借款,后来工程完工,借款未用完,转贷给其他企业取得利息,其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28
核心提示:  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总的原则是全额计税,营业税差额计税必须是有税法明确规定的。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

  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总的原则是全额计税,营业税差额计税必须是有税法明确规定的。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贷款业务不再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应按利息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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