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住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个人借款给企业收取的借款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