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的这笔预收款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