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政府食堂对外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企业依据取得的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无论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应税补助,只要能准确核算出每个员工实际得到的补贴数额,均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