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我单位在政府食堂就餐,需要支付伙食费,请问:政府开收款收据给我公司,我公司是否可以成本列支?我公司职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63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政府食堂对外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企业依据取得的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无论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应税补助,只要能准确核算出每个员工实际得到的补贴数额,均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