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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纳税人现具有外国永久居留权(持有绿卡),但目前仍然持有中国身份证,国籍仍是中国,请问,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是按照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可参照外籍个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90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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