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8月份的工资实际在9月份获得,应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