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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的投资者既有自然人,也有基金机构、QFII,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参照那些文件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  答:自然人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答:自然人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金机构投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QFII股息、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第一条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第二条规定,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二条(国税函[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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