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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35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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