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因此子女将住房赠与父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财税[200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