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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了一笔款,未用于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只归还一部分,其余部分长期不还,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对未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519
核心提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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